长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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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9 20 日国务院第 150 会议 2006 12 1 日起施
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
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专门用于
城保长城保护的募、使和管依照国家法律行政
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审批与
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
管部门应当对在长城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
进行调查;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自认
定之日起 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
1 年内定公
第十条
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长城保护
的实际需要,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长城保护总
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的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
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自、直辖市政府物主部门将公布的范围建设
第十二条
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长城。
第十三条 沿线
和其他需要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设立长城保护标不得对长
造成损坏
长城保护标明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和保护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
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的长城
长 城
段落确定保护;长城段落有利用单位的,利用单位以确定为保护
应当,并物主
处偏远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
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期召开关部门会议,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取土、取作物;
摘要:

作者国务院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第三条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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