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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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朝花夕拾 2023-09-09 113 99+ 13.15KB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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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 10 10 日国务院第 45 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 2002 1 1 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
定本条例。
()
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
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
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
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
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
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管部门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流域
综合规划和长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禁采区和可采区;
()禁采期和可采期;
()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行
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
情、变迁管理需要在长采砂确定禁采、禁外增禁采围、
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
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
,经民政部门江水
会审批发放; 的 意
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十条 沿门 提
;沿政 主
部门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符合规定的作业方;
()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采砂船、船员证;
()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备和采砂;
()沿
10 沿
;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日起 30
;准的当在予批决定 7 人,
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
、地点、限以作业料处许可证的期限有关和内容。
采。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责划分
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摘要:

作者国务院(2001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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