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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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4 23 日国务院第 6 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 2014 7 9 日国务院第 54
目 录
章 总 则
章 设
章 组
第四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节 一
节 证
节 证
第四节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节 融
章 客
章 法
章 附 则
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
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
国公法》(以下简《公法》)华人法》(以下证券),制
本条例。
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
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
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六条
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 的
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章 设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
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中的应当务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
() 3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应当有 3 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2 年的高级管理
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
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
业人员
证券公司加注册资本生重大调整注册资本,
务范围或者公司程中条款,合并、分立,设立、内分构,在
设立、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证券公司的名称、;
()证券公司的法、职权、议事规;
()证券公司对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证券公司的;
()
证券公司下的非法人单位。
摘要:

作者国务院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章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第三节证券自营业务第四节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第五节融资融券业务第五章客户资产的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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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21 页 大小:30.36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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