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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 年 11 月 14 日通过)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
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
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
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
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
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
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
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
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
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
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务。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
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
们的作用。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016
年
10
月
27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
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
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
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
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
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
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
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
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
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
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
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
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
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 讨论
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
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
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
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
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
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
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
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
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
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
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
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
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条 本 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
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
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
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
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十七 条 有 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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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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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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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X
时间:2023-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