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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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7 198 自 2008 年 1 1 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
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1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
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10 ,年5 ;已10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 1 年 10 职工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 10 年 20 职工请病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4 个月以上的。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
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
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对的年位应资收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
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
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
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
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
实施办法。
2008 1 1 日起施行。
摘要:

作者国务院(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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