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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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朝花夕拾 2023-09-09 102 99+ 10.16KB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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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年 6 月 27 政务批准 1952 年 8 月 11 日公安部发布
为发动群众,协助人民政府防奸、防谍、防盗、防火,肃清反革命
活动,以保卫国家和公众治安,特规定全国各城市于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展后、
农村于土地改革完成后,普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
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
机关领导下负责进行工作。
保卫会的立, 城市般以关、 厂、业、校、
道为单位,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其委员名额,应视各单位人数多寡、情况
各地于治安保卫委员会建立后,视情况需要,经市、县公安局批准,得建立治
安保卫小组,由群众推选积极分子三人至五人组成之;内设组长一人,在治安
保卫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均得当选为委员。
(二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之选举,事前应作充分准备,由群众提出候选人名
,经绍、审查议、酿成后再举,每半选一,连
)密联系众,群众常进奸、谍、火、盗与压反
)组
)发
治安。
但无审讯、关押、处理之权。
查、取之权。
(三对社会治安与制工作,有教育群众维护革命督被管
之权。
)对场所秩序便
项纪律
(一)
包庇诬告
贿
(四)群众,助群众,借势欺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领导关系:
(四)沿
各地基层政府、公安机关,应对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的领导,
并建立必要的制
)应使每一治安保卫委员会,定期当地群众报告工作,征求群众的意见
群众的批评。
二)对工作积极有
评、奖励经当地群领导批准
、市、局可根据本条例精神定具体执行,并
公安部备
摘要:

作者公安部(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批准1952年8月11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发动群众,协助人民政府防奸、防谍、防盗、防火,肃清反革命活动,以保卫国家和公众治安,特规定全国各城市于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展后、农村于土地改革完成后,普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第二条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领导下负责进行工作。第三条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机关、工厂、企业、学校、街道为单位,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其委员名额,应视各单位人数多寡、情况繁简,由三人至十一人组成之,设主任一人并得设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各地于治安保卫委员会建立后,视情况需要,经市、县公安局批准,得建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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