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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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6 23 国务事委 438 201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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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利
章 岗
招录聘用
章 培
章 职
退
总 则
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管理,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在军事人力资源领
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建设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
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
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
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队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
势的文职人员管理、保障制度和机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
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
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
地为军队建设服务。
便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
励,授予相应荣誉。
第二章 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利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 18 周岁
(三)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学
务,依法服现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政治荣誉、表彰、奖励;
(二)
(三)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
)非法定事法定程序,不被免降低岗位等级、退终止
者解除聘用合、处分等;
摘要:

(2005年6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2017年9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利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四章招录聘用第五章培训和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岗位等级调整第八章教育和管理第九章待遇保障第十章人员退出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管理,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在军事人力资源领域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建设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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