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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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大网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 决定》第二次修
正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
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
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
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
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
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
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
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
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
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 全
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
产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
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
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
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
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
标签: #安全生产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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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大网(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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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写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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