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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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年 9 5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 4
29
章 总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
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都有保守
义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
密工作。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
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章 国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使
使
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
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调整。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
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关、位确、变解除机关本单国家密,当由人提具体见,
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
中央国家机关、级机关及其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
秘密;设区的一级的机关及其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
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要定密的,根据行的国家秘密事项 的
密级定。下级机关单位机关、本单位有关密事项属上级机关、 单
定密权限,应当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有上级机关、
单位的,应当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摘要: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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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19 页 大小:28.04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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