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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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
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
五章 法律责任第
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
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
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
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
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 位
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
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
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
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
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
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
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
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
或者解除的决定;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
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
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
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
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
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 十 三 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
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
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 ,确定该国家秘密
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 计
算。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
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
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
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
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
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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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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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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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