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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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6 30
2002 10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 2 28 日第十
2014 8 31
2015 4 24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总 则
章 保
节 一
节 人
节 财
章 保
章 保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章 保
章 法
附 则
总 则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
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金责或者当被人死、伤、疾者达到合定的龄、
、行,尊,不
会公共利益。
使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
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
章 保
节 一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
寿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
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
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
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
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摘要:

作者人大网(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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