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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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人大网
(1988 年 12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
11 4 自 2018 年 1
1 日起施行)
目 录
章 标
章 标
章 法
附 则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
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
水平,制定本法。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
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
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
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
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和奖励。
章 标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
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
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
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
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国务院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民可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需要立项
的,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满足基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行业起领作用等
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个行业范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需要,经所在地
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
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
会发展所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
业、社会团体、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
便
摘要:

作者中国人大网(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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