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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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年 6 18 2002 12
28 2009 8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一次修正 根据 2013 6 29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总 则
章 草 权属
规 划
建 设
利 用
保 护
章 监 检查
章 法 责任
附 则
总 则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
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
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
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
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
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章 草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使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
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联户承包
在草原承包内,不得对承包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确需适当调的,
(牧)民会议三分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二以上
)民代表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使
)民
,发方应。草合同的内
包括双和等级、
草原用,原者在同等条件
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定的用合理利
用草原的义务。
按照自愿依法转让。
按照承包定的用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权转让应当经发让方在转让合同中定的转让
,不得
摘要:

作者人大网(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利用第六章保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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