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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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已经 2006 年 5 月 17 日国务院第 136 次常务会
议通过,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三章 利 用
第四章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
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
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四条 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
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六条 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
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 测
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七条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
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
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
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
并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由其按
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
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
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
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
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
让。
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
其获取的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三章 利 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
工和编制工作,并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
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有适宜测
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六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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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交与保管第三章利用第四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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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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