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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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 9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03 发布 2011 1
8 日国务院令第 58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
条例。
设置的测量标志。
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
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
)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
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 球卫
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
(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五条 部 门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
工作
六条 护 测
量标志的意识。
第七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二)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性
测量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 36
平方米-100 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 16 -36 平方米。
使量 标
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
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
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
第十三条 检 查;
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并乡级
第十四条 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移动、损毁、盗窃
测量标志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和
使
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确保
测量标志
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应当
制定。
人民管理绘工的部应当级有部门
全国测量标志,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
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实施。
性测量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测量标志正常使用。
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行下列
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使的,由国务院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准;
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
使,应经设测量志的意,自治
第二十条 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使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支付迁
摘要:

作者国务院(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第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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