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VIP专免
作者 人大网
(1993 年 2 月 2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
令第十八号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
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
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
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
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
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
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
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
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
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
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 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
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
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
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
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 者、
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
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 部门规
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 监督抽查。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
得另行重复抽查。
摘要:
展开>>
收起<<
作者人大网(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
相关推荐
-
免费2023-06-14 678
-
VIP专免2023-06-05 553
-
VIP专免2023-03-30 966
-
VIP专免2023-03-30 636
-
VIP专免2023-03-30 298
-
VIP专免2023-03-30 259
-
VIP专免2023-03-30 859
-
VIP专免2023-03-29 250
-
VIP专免2023-03-29 914
-
VIP专免2023-03-29 373
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13 页
大小:21.91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