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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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人大网
(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
过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
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
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
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
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
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 免
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
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
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
第 十 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
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
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本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6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公布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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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人大网(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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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写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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