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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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7
5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 7 5
根据 2007 8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9 8 27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总 则
章 房
节 土使
节 土使
章 房
章 房
节 一
节 房
节 房
节 房
节 中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章 法
附 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
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
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和房屋租赁。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
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
民的居住条件。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
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章 房
节 土使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以下简称土地使用
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
金的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
用地计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
每幅、用途、和其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门会城市
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
批准人民部门人民
使
第十三条 地使用权出让,可拍卖标或议的业、旅游
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拍卖标方有条件,
出 让
使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使使由 市、
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合同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除合同,并可以
请求违约赔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出让的土地;按照出让合
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
使使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
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订土地使用权
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
摘要:

作者人大网(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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