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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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朝花夕拾 2023-09-10 102 99+ 8.42KB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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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1985 年 2 8 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 2011 1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 的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
地在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 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 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
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
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
财政部备案。
1985
摘要:

(2011)作者国务院(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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