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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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7
年 10 月 28 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
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
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
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
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
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
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
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
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
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 约
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
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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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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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26 页
大小:21.2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