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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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暂行条例
1990 年 5 19 日国务院令第 55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总 则
章 土使
章 土使
章 土使
章 土使
章 土使
章 划使
附 则
总 则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
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
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
者外可依照本的规取得地使,进行土发、用、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
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
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
规定办理。
章 土使
使使
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使,由、县,有、有
使、用、年,由、县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使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使
议;
标;
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
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
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
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使使
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土地使用权的
摘要:

让暂行条例作者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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