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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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朝花夕拾 2023-09-10 102 99+ 10.29KB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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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年 9 27 和国 17 号发布 根据 2006 12 30
国务院第 163 2006 12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3
号发布 自 2007 1 1 国务人民使
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0 12 29 日国务院第 138
2011 1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2013 12 4
国务 32 2013 12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5
号公布 自 2013 12 7
次修正)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
管理,制定本条例。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
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
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大城市 1.5 元 30
中等城市 1.2 元 24
、建工矿 0.6 元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
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
政府,制税额区、
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 适
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 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
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治的土地和改土地,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
税 5 年10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
由县以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 1 纳土地使用税
使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土地所在地
的税务机关提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
例的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
本条例的实施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自 1988 年 11 1 日起施行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同时停
止执
摘要:

作者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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