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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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朝花夕拾 2023-09-10 100 99+ 14.86KB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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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1 23 182 自 2012 年 1 1 日起施行)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以下称应税船舶)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
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
执照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
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
税执照。
(二船舶吨位证明。
应纳税额人民50 元以下的船舶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
船舶
吨税执照满后 24 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
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
第十一条
海事部门、渔理部门或者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有法律
力的证明或者使用关,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
15 日内向
税款。未按期缴税款的,自纳税款之日起,按日纳税款
0.5
应税船舶到核准先行申报并办出入境手续的,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
税船舶到港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可以用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货币;
(二)
(三)行、非机构的保
可的其他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净吨位,吨
继续有。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过修理的证明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
适用税率的,吨税执照继续有
摘要:

作者国务院(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第二条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第四条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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