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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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3 28 日国务院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 4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494 号公布 自 2007 9 1 起施 2013 5 31
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 7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 号公布 自
638
一次 2013 12 4 日国务院第 32 2013 12 7
645 号公布 自 2013 12 7
645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4 7 9
务院第 54 常务通过 2014 7 29 务院 653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 65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
次修正;根据 2017 3 1 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目 录
总 则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章 船
章 船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章 监
章 法
章 附
总 则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
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
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章 船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
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
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
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 管
人员。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 18 周岁(习、年满 16 不超过 60 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
吊销服务簿5 年的,不予注册。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
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簿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
第十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
本条例第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摘要: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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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15 页 大小:24.28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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