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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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通过,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慈善组织第
三章 慈善募捐第四
章 慈善捐赠第五章
慈善信托第六章 慈
善服务第七章 信息
公开第八章 促进措
施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
十一 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
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
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
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
慈善工作。
第七条 每年 9 月 5 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不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准予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不
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的决定期限的,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
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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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慈善组织第三章慈善募捐第四章慈善捐赠第五章慈善信托第六章慈善服务第七章信息公开第八章促进措施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本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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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19 页
大小:28.17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