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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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
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章 总则
章 保
节 保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
节 保
章 抵
节 抵
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
节 抵
节 抵
节 最
章 质
节 动
节 权
章 总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制定本法。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
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
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章 保
节 保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
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
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 可
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
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
节 保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 在
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
立一个保证合同。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保证的方式;
(五保证的期间;
摘要: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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