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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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4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6 号公布
根据 2012 11
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根据 2016
2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目 录
总 则
章 道
客 运
货 运
第三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章 国
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
六章 法律责任第
附 则
总 则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
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道 路道 路营 (简 称)和道路货
()()经营、机动车维
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
便
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
工作
章 道
客 运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线线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
()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2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
20
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以许可的,向申请人发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运输的车辆发车辆营运证;不许可的,应
事跨、自区、辖市区域运经的申,有省、区、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
运输线路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商不的,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客运班线的,
当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应
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 3 个以上申请人,可以通过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线4 8 。经期限届
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提出申请。
摘要:

作者国务院(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二节货运第三节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国际道路运输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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