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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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013)
作者 国务院
(1982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 2001 年 9 月 2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
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订 根据 2011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
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 2013 年 7 月 18 日《国务院关
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在维护国家主权和
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资源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在前款海域内,为开采石油而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业船舶,以及相应的
陆岸油(气)集输终端和基地,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第三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应
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
当受中国法律的约束,接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 四 条 国家对参加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不实行
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外国企业在合作开采 中
应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合作海区、面积,决定合作方式,
划分合作区块;依据国家规定制定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规划;
制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政策和审批海上油(气)田的总体开发
方案。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由中国海洋石油
总公司全面负责。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
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地区公司、专业公司、驻外代表
机构,执行总公司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
织招标,确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
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
第二章 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 八 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通过订立石油合同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海洋石
油资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石油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石油合同
中的外国企业一方(以下称外国合同者)投资进行勘探,负责勘探作业,并承
担全部勘探风险;发现商业性油(气)田后,由外国合同者同中国海洋石油总
公司双方投资合作开发,外国合同者并应负责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至中国
海洋石油总公司按照石油合同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接替生产作业。外国
合同者可以按照石油合同规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
酬。
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汇往国外。
第十条 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为执行石油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减税、免
税,或者给予税收方面的其他优惠。
第十二条 外国合同者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其他外汇事宜,应当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石油合同可以约定石油作业所需的人员,作业者可以优先录用中国
公民。
第十四条 外国合同者在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及时
地、准确地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报告石油作业情况;完整地、准确地取得各
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并定期向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司提交必要的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
第十五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应当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前款机构的住所地应当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同商量确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
向石油作业提供服务的外国承包者,类推适用。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十七条 作业者必须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开采石油资源的规定,参照国际惯
例,制定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和实施生产作业,以达到尽可能高的石油采
收率。
第十八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应当使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现有的基地;如需设立新基地,必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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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013)作者国务院(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石油作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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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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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