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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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013)
作者 国务院
(1993 年 10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1 号发布
根据 2001 年 9
月 23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
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07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1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
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 2013 年 7 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石油作业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石油工业的发展,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必须遵
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石油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第四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合作 开
采活动及其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 五 条 国家对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不实行
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外国企业在合作开采 中
应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区域内,划分合作区 块,
确定合作方式,组织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审批对外合作油(气)田总体开发
方案。
第七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方石
油公司)负责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经营业务;负责与外国企业谈判、
签订、执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
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享有与外国企业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专营权。
第八条 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
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确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
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
送合同有关情况。
第九条 对外合作区块公布后,除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进行合作开采陆上石
油资源活动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该区块内进行石油勘查活动,也不得与外国
企业签订在该区块内进行石油开采的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对外合作区块公布前,已进入该区块进行石油勘查(尚处于区域评价勘查阶段)
的企业,在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撤出。该企业所取得的勘
查资料,由中方石油公司负责销售,以适当补偿其投资。该区块发现有商业开采
价值的油(气)田后,从该区块撤出的企业可以通过投资方式参与开发。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定期对所确定的对外合作
区块进行调整。
第十条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遵循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原则,
通过吸收油(气)田所在地的资金对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的开发进行
投资等方式,适当照顾地方利益。
用、道路通行、生活服务等方面给予有效协助。
第十一条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 为执行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
税或者给予税收方面的其他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章 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中方石油公司与外国企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必须订立合同,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签订合同的外国企业(以下简
称外国合同者)单独投资进行勘探,负责勘探作业,并承担勘探风险;发现 有
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后,由外国合同者与中方石油公司共同投资合作开
发;外国合同者并应承担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至中方石油公司按照合同约
定接替生产作业为止。
第十四条 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
并取得报酬。
第十五条 外国合同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将其应得的石油和购
买的石油运往国外,也可以依法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汇往国
外。
外国合同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其应得的石油,一般由中方石油公司收
购,也可以采取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销售,但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石油产品的规定。
第十六条 外国合同者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其他外汇事宜,应当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
外国合同者的投资,应当采用美元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七条 外国合同者应当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
者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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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013)作者国务院(1993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1号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石油作业第四章争议的解决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石油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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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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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