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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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4 6
2016 11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总 则
章 对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章 国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章 对
章 对
章 对
章 对
章 法
附 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本
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
对外贸易秩序。
,缔税同贸易贸易
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
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
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
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章 对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
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
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
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
贸易业务。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
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提出自动
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
进出口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国家下列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
)为全、社会公共益或者公共,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
或者出口的;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全,保护动物、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
摘要:

作者人大网(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第九章对外贸易促进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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