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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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17 年 9 月 1 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
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第五章 任 免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第八章 考 核
第 九 章 培 训
第 十 章 奖 励
第十一章 惩
戒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第
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法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
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第九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
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
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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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官的条件第五章任免第六章任职回避第七章法官的等级第八章考核第九章培训第十章奖励第十一章惩戒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法官考评委员会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法官的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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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12 页
大小:17.5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