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培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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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道湾湾
2017-10-21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2000 10 20 日发布
2006 3 30
2006 4 1
目 录
章 组
章 内
章 条
章 考
章 附 则
章 总 则
为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 本条
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
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
法官履职期间,须接受续职培训。
、学、按、讲
拟任法官的人员以及在职法官经过规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可任职、晋级、续职。
章 组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国法院的法官培训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管理本辖区的法官培训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官培训的规划、
管理和协调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上级法院部署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省级法
官学院、法官进修学院、法官培训学院等法官培训机构。
()级法官培训机构。
()预备法官培训;
()
()晋升高级法官的晋级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续职培训;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的续职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省级法官学院或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承担
(一)初任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职培训
()
()
()最高人民法院委托的培训。
()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法官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统一规划、组织各类
法官培训教学大纲、教材的编写和审定工作。
章 内
法官培训应注重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教育提高法官庭
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
时间不少于一年。
摘要:

律道湾湾2017-10-21作者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20日发布2006年3月30日修订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四章条件与保障第五章考核与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初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培训。法官履职期间,须接受续职培训。第三条法官有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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