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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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8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
8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8 1998 1 1 起施 2009
8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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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章 防
章 治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章 防
保障
七章 法律责任
章 总 则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局利益的原则。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
原则。
治理防洪设施,应合流合规与流资源
开发相结合。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
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
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 施
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
救助。
第八条
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 域
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部 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章 防
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
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
以及区域防洪规划。
;
域防洪规划。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
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
务院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
治区人民政主门、部门别经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
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摘要: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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