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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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务院
(1991 年 7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6 号公布 根据 2005 年 7 月
15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
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58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六章 防汛经费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
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
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六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
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
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
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
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
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
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
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
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
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 八 条 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
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
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九条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
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
汛抗洪工作。
第十条 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
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
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
第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
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
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
批准后施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
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十二条 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
案。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
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
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跨省、 自治
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
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 的水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
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
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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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务院(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汛组织第三章防汛准备第四章防汛与抢险第五章善后工作第六章防汛经费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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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朝花夕拾
分类:写作素材
属性: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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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