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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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朝花夕拾 2023-09-10 112 99+ 13.73KB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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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条例
1990年5月25日国务院第六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2日
为加强对陆地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根据
本条例所称陆法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
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场所、设施等。
个人。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
工作。
沿
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
类、数量和浓度,提供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资料,并将上述事项和资料
抄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必须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
、盐、海、重
对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
治理。
第十条
同 级
第十一条 禁止在岸滩擅自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弃物。确需临时堆放、处理固体
废弃物的,必须按照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审
批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二)堆放、处理的地点和占地面积;
)固量,
)固体废弃物堆放、处理的期限,处置方
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有的固体废弃物临时堆放、处理场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第十二条 被批准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造防护提和防
、防场等设施,经批准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 合
使
在批准使用的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内,不得擅自堆放、弃置经批准的其他种类的
废弃物。不得含剧毒易溶解的废弃物;非露天堆 放
上述废弃物,不得作为处置方
第十三条 禁止在岸滩用不正排放有、有害废水。
第 十 四 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中放的废水。
禁止向海域排放酸液
向海域排放废水、有害重废水和其他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
第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原体的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 标
准和有关规定。
向海域排放废水的水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力较差的海域排放的工业废水和
应当控制排放量;排污口设置在海水交换良好处,理的排放方,防
富营养化
摘要:

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5月25日国务院第六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1990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61号公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陆地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法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场所、设施等。本条例所称陆源污染物是指由前款陆源排放的污染物。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防止拆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执行。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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