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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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9 10
根据 1993 10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1999 8 30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
2005 10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2007 6 29
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07 12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1 年 6 30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
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
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
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使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
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
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稿
、劳酬所比例率为之二务报得一
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
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民政院部人民军军,以国组
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
生活补助费;
国有关法各国使官员
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严重自灾害造
应纳税所得额的
一、工资、薪金所得,入额费用五百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一纳税年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一纳税年的收入额,减
费用后的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次收入不超过
的,减费用八百以上的,减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
得额。
摘要: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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