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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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年 4 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 4 3
根据 2001 10 27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9 8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
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总 则
章 工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
章 基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
章 法
附 则
总 则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
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 度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
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
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
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 盟
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
时,和维护职合法益。会通等协商和合同度,
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
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
。教、技,建、有
道德、有文化、有律的职工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内部事务的
则,加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章 工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照民主集中制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会员大会
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产生。企业主要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
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各级工会委员会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并报告工作,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
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级工会组织领导级工会组
会;不二十五人的,以单独建立基工会委员会,
职工人数较多以建立工会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开展
作;以在委员中设委员企业
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工会、地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
一级工会级工会员帮助和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工会组织。基
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
工会。依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体管理
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职工二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总工会、产业工会有社会体法人资
工会委员会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总工会委员会和
产业工会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定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论决定工
工作的。经基工会委员会或者的工会会员提议,
第十七条 要 调
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一级工会的同意。工会主席、
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
第十八条
;
劳动
退
摘要:

作者人大网(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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