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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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 6 28 1999 年 6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自 1999 9 1 日起施行。
章 总 则
章 捐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章 优
章 法
附 则
章 总 则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
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
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事营利活动。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
作他用。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
民的合法权益。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
予扶持和优待。
章 捐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
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
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 和
社会福利机构等。
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
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
受益对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
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
赠人。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
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
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捐赠的工
程项目或者主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出工程项目的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手续;捐赠
管理的,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证申领手续,
证验放
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境手续,为捐赠
施捐赠项目提供帮
章 捐使
摘要: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捐赠和受赠第三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第四章优惠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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