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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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 2010 年 2 26 过, 2010 7 1 日起施行。
目 录
章 总
章 组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
第四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章 战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八章 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章 国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章 宣
第十二章 特别措施第
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
章 总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
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
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保障国防动员所需经费。国防动员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 七 国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八 条 国家主权统一土完和安遭受胁时全国代表会常委 员
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 人
第九条
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
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 中
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员的实施。
的国防动员工作。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
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的威胁消除后,应当按照决定实
施国防动员的权限和程序解除国防动员的实施措施。
章 国
国家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
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根据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国防动员
潜力状况和军事需求编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
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
衔接。
各级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编制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计划。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入战备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国防动员计划和
国防动员实施预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
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有关统计的统计资料不
需要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 定
展国防动员潜力项统计调查。
国家建立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执行评估检查制度。
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
摘要:

作者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第三章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第四章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第五章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第六章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第七章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第八章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第九章国防勤务第十章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第十一章宣传教育第十二章特别措施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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