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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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人大网
(1997 年 3 14 1997 年 3 14
2009 年 8 27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章 武
章 边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章 国
章 国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
附 则
总 则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
定本法。
第 二
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 的
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自卫原则。
设协调发展。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
属活动。
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
和奖励。
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章 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
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使
职权。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领
方面的有关工作;
退
)与
)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四)
摘要:

作者中国人大网(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第三章武装力量第四章边防、海防和空防第五章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第六章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第七章国防教育第八章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第九章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第十章军人的义务和权益第十一章对外军事关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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