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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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 4 月 28 日第 52 号 据 2018 年 4 月 27 日
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五章 律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
要途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
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五条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
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
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
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
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
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
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
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
展国防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
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
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
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
教育政部门、共产义青年团织和其他有关门应当加对少年军活动的指
导与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导员,协助学校开种形式的国
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
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高级中学的学校应
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
育活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学校负责军
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
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摘要:

(2001年4月28日主席令第52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7日主席令第6号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国防教育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第四章国防教育的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第三条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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