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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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 12 11 共和 335 号公布
根据 2013 7
1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6
2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
章 调
章 法
附 则
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
舶代国际船舶、国海运物装国际海运仓储国际
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
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
(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
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
人颁国际船舶经营可证;不可的,应面通申请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
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
纳保证金。
载,自己的提者其运输证,运人收取,通国际
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前款保证金金额为 80 万元人民设立一支机构增加保证金 20
保证金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行承运人务或者
当所务以及支付罚款。保证金及其利息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所有。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申请并交纳保
证金的相关材料之日起 15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备的,予以登记,
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实或者不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告知理由。经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二)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 2 人具 3
)有有与所管理船舶航区相适应的船适任证书的人员;
(四)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第十条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 辖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条件的相 关
材料。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申请之日起 15
审核。申请材备的予以记,通知人;请材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
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使
摘要:

作者国务院(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四章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调查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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