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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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6 月 27 69 2018 4 月 27 日
第 6 号
第三章 国家情报工作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一条 为了加强和保障国家情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情报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
情报参考,为防范和化解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提供情报支持,维护国
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
国家其他重大利益。
情报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国家情报工作整体发展,建立健全国家情报
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领域国家情报工作,研究决定国家情报工
作中的重大事项。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军队情报工作
四条 国家情报工作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
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分工负责与协作配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情报机构、军队情报机构(以下
统称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情报工作、
开展情报行动。
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任务分工,与国家情报工作
机构密切配合。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国家和人民,遵守宪法和法
律,忠于职守,纪律严明,清正廉洁,无私奉献,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保守所
知悉的国家情报工作秘密。
国家对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的个人和组织给予保护
国家情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
法权益。
励。
第二章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
道,在境内外开展情报工作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依法搜集和处理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
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行为的相关情报,为防范、制止和惩治上述行为提供
情报依据或者参考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有关个人和组织建
立合作关系,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
作。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依法开展情报工作,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
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和配合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
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和身份保护措施。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区域、场所,可以向有关
机关、组织和个人了解、询有关情,可以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
摘要:

(2017年6月27日主席令第69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7日主席令第6号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第三章国家情报工作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保障国家情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情报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情报参考,为防范和化解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提供情报支持,维护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体制。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对国家情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情报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国家情报工作整体发展,建立健全国家情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领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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