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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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朝花夕拾 2023-09-10 100 99+ 11.99KB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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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10 31
2001 1 月 1行。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章 管
章 附 则
章 总 则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
六条 应 用,
持国语言的教学研促进通用文字范、展。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使
章 国使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条 律 另
有规定的除外。
使
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使广
广
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招牌、广告用字;
()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使
范和标准。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使;
()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使:
(一)文物古迹;
()姓氏中的异体字;
()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摘要: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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