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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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朝花夕拾 2023-09-10 112 99+ 10.62KB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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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关衔等级的设置
第四章
第六章 附 则
章 总
为了加强海关队伍建设增强海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
有利于海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海关实行关衔制度海关总署、分署、特派员办公室、各直属海关、隶属
关和办事处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授予海关关衔。
关衔是区分海关工作人员等级表明海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
给予海关工作人员的荣誉。
海关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关衔。
海关总署主管关衔工作
章 关
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二)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
(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
(四)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
(五)关务员:一级、二级。
海关工作人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关衔:
(一)署级正职:海关总监;
(十)办事员职:二级关务督办至二级关务员。
章 关
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
海关招考录用海关工作人员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海关工作人员在确定职务
后授予相应的关衔。
关衔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授予:
)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
)海
部主任批准授予;
)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章 关
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
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督察,每四年晋升一级。
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
件的,应当逐级晋;不具备晋级条件,应当延期晋升。工作中有突出功绩
准可以提前晋升。
摘要:

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衔等级的设置第三章关衔的授予第四章关衔的晋级第五章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队伍建设,增强海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海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海关实行关衔制度。海关总署、分署、特派员办公室、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办事处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授予海关关衔。海关缉私警察实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第三条关衔是区分海关工作人员等级、表明海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海关工作人员的荣誉。第四条海关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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