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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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9 1 日国务院第 62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 11 1 施行
目 录
总 则
章 走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四章 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附 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 ( 以下 简海 关法 )
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三条 辖。
2 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
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依法办理。
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
手续的义务。
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
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其处罚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
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未
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
物品进出境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
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
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
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在内海、领海、界湖船舶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
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证明
有本实施条例第条、第
)走家禁,没 100
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可以 10
以下罚款;
)应
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可以处走私货物、物品等以下罚款;
)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
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可以处偷逃应纳税款 3
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 3
的运输工具或者用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 特
夹层,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实 施
私的,应当从重处罚。
走私人通为走私人提、证明、海关单证的
走私人通为走私人提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发、运、保、邮
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没依照本实施条例第
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1 年内有 2 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海关可以其报关从业资格
章 违
摘要:

作者国务院经2004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三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第四章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第五章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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