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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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年 1 3 209 根据 2011 1 8
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6 6 19 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自 2016 10
1 日起施行)
目 录
章 总
第二章 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
章 海
章 海
章 法
章 附
章 总
第一条
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 3 年内或者在保税
3 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
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
)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
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
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
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章 账簿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
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在本条例
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
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章 海
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
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 3 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
查人,其簿、单、隐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出海关稽查证
海关稽查证,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应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簿
)进
经营情况和货物;
的情况和
)经海关关或者其海关关准,查被稽查人在商业
者其他
行稽可能簿、
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海关关或者其海关关准,可以查
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
查人正常的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
据存储
法 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海关关或者其海关关准,可以
有关进出口货物。
摘要:

(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三章海关稽查的实施第四章海关稽查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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