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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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朝花夕拾 2023-09-10 100 99+ 12.45KB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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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9 1 日国务院第 1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 2011 1 1 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高通关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当事人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承诺履行法律义务海关为当事人办理
海关事务担保,适用本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
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境货制性供许的,
(一)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
(二)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六)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七)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八)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
业务。
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 应
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
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
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
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的货输工出境作为
法人、其他组织受到海关处罚,在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
物、、走私运具的值价未缴,其法定人、要负
境的,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
受海关处罚的自然人出境的,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连续两年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属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以下
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次办理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关申请
担保。海关担保的,当事人办理类海关事务,不提供担保。
当事人可以以海关依法可的财产、权利提供担保,担保财产、
利的具
当事人以保向海关提供担保的,应当以海关为受
明下列事
(一)担保人、被担保人的
摘要:

作者国务院(2010年9月1日国务院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高通关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当事人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承诺履行法律义务,海关为当事人办理海关事务担保,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海关事务担保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的原则。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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