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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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 454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
,根据《》和《》的,制
定本条例。
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海关总署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海关统计工作。
关统构、计人应当照《华人和国计法、《人民和国
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下列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三)货币及货币用黄金;
租赁 1 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
(一)品名及编码;
(二)数量、价格;
(六)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
(七)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
(八)进出口日期;
(十)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及编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
统计。
进出口货物的数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
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
物,应分别计其国(地)、启运国(区)和内目
出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和境内货源地。
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按照在海关注册登记、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统计。
进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分类统计。
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按照货物进出境时的运输方式统计包括水路运
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及其他运输方式。
进口货物的日期,按照海关放行的日期统计出口货物的日期,按照办结
海关手续的日期统计。
进出口货物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负责统计。
海关统计资料包括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以及以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
相关统计信息。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直属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区、直有关部门提供有关
综合统计资料。
海关应当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公布海关统计信息
海关可以根据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海关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过家秘密负有保
摘要:

作者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54号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海关统计工作。海关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四条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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