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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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年 9 月 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2016
11 7
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总 则
第三章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
章 危
章 海
章 打
第九章 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章 法
章 特
附 则
总 则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
权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
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
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章 船
章 船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
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
专业技能的人员。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
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章 航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国 的
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 获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
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穿
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必须经船舶检
主管机关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有
申请重新或者通其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
主管机关为船舶对港口安全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
、设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
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生交通
章 安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
经主管机关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擅自扩
大安全作业区的
摘要:

作者人大网(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检验和登记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第七章海难救助第八章打捞清除第九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特别规定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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